性別平等 / 歧視(含教學原則與真實案例)

丁雪茵、蔡志東、包康寧、陳靜妃、王千倖(民108)。性別平等/歧視。載於丁雪茵(主編),性別平等教育:教學資源手冊(105-133頁)。臺北市:心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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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一般提到「平等」時,其實包含了平等(equality)和公平(equity)兩個概念。「平等」是指對等的狀態,特別是指社會地位、權利或機會的對等,強調「人生而平等」,所有人在各個層面雖有所不同,但「生而為人」的存在價值卻是一樣的。「公平」是指以自然法或自然權為依據的正義,特別是指沒有偏見或偏袒(歧視),強調依據「需求差異」,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使個人與生俱來的獨特內在價值得以充分發揮,而每個人的發展權利與機會都能獲得合理的保障。

聯合國婦女訓練中心將「性別平等」(gender equality)定義為女性和男性之間的平等,亦即女性和男性在權利、責任與機會上的平等。也就是承認單一性別內的多樣性,拒絕以刻板印象去定義性別的樣態,尊重與珍視男性和女性與生俱來的人性尊嚴及內在價值,承認「(生理)性別差異」(sex difference)的存在性,不因性別差異而剝奪其生而為人的權利、義務與機會,也不以形式上相同的待遇來否定「(生理)性別差異」之存在性,例如:《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規定,不可使女性妊娠勞工於午後十時到翌晨六時從事勞務;公家機關及商場規劃「母嬰及孕婦專用停車位」;男女廁間比例調整等,都是依據性別的差異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

「性別歧視」(gender discrimination)是指,基於對性別的刻板印象或偏見而給予不平等的對待,例如:華人女性被迫放棄財產繼承權、伊斯蘭文化社會限制女性的受教權,皆是屬於性別歧視。在現實社會中,有時會採取一些暫時性的措施 / 手段,以求達到「實質平等」,等到兩者達到平等時,便會研擬取消此種措施 / 手段,例如:婦女參政保障名額。

「直接歧視」(direct discrimination)是指明顯以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差異為由所實施的差別待遇。「間接歧視」(indirect discrimination)是指即使表面上看似中性、無任何歧視,但在實際上卻產生歧視的效果,這是因為忽略既存的不平等狀況。

教師在教學時應幫助學生學習分辨何為「歧視」、如何達到真正的「平等」,避免以「反歧視」之名行壓迫之實。追求性別平等的社會,首要互相尊重,切勿僅專注於辨識歧視的樣態,或者淪為權益爭奪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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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公平與性別平等的涵義

談論到「性別平等」,必須先釐清平等(equality)、公平(equity)與性別平等(gender equality)的概念,而後再來談論歧視(discrimination)及性別歧視(gender discrimination)的意義。社會上「性別歧視」一詞常被濫用,或者流於個人的「自由心證」或「主觀認定」(「我認為是性別歧視就是性別歧視」),若將個人的主觀感受無限上綱,甚至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權,便會衍生「假『反性別歧視』之名,行壓迫之實」的社會亂象。

平等(equality)是指對等的狀態,特別是指社會地位、權利或機會的對等(the state of being equal, especially in status, rights, or opportunities)(Equality, n.d.)。心理學家 Adler 強調,人生而平等是一種意識上的平等,是指「人格對等的狀態」──「內在價值」與「關係」的平等(葉小燕譯,2014)。Adler 主張,能力、身分、階級、性別、族群、國籍、宗教、文化等皆不能用以界定個人的內在價值,所有人在上述各個層面雖有所不同,但生而為人的存在價值卻是一樣的,都應該被當成「人」來看待。心理學家Enright(2012, 2015)認為,從生物遺傳學的科學證據來看,每個人都擁有獨一無二的DNA,因此人的獨特性是與生俱來且無可取代的,此即為人與生俱來的價值(inherent worth),不是他人或任何社會制度給予的,亦不會因個人的身分、階級、性別、族群、國籍、宗教、文化或行為的差異而減損或消失。因此,人雖生而不同,但這個「不同 / 差異」並無善惡、高低或優劣之分。

公平(equity)是指以自然法或自然權為依據的正義,特別是指沒有偏見或偏袒(justice according to natural law or right; specifically freedom from bias or favoritism)(Equity, n.d.)。「偏見」是個人基於對特定群體或所屬成員的刻板印象,所產生的曲解或負面的態度,例如:有些人會莫名地厭惡某個特定族群,即是一種族群的偏見。「偏袒」是給予不公平的較佳待遇(the unfair practice of treating some people better than others)(Favoritism, n.d.)。無論是偏見或偏袒都是對人的差別待遇,悖離「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則,違反「公平」的原則,是一種不平等。

但是,若僅強調「一視同仁」,給予每個人「一樣」的「無差別待遇」,而完全忽略人與生俱來之獨特性,以及不同成長環境所衍生之發展需求差異與立足點的不平等,反而會限制個人獨特性的發展,此也是一種不平等,例如:傳統「智育」掛帥的教育,以同樣的教材和教法教導不同智能、性向與學習風格的學生,不僅限制學生個人獨特潛能的發展,更扼殺學生的學習動力,形成另一種不平等的現實,此實為假平等。簡言之,強調「一視同仁」的無差別待遇並不一定公平。

事實上,「公平」所強調的「正義」,是揭開「一視同仁」的假面具,承認人「與生俱來」之獨特性所自然衍生的發展需求差異,進而依據「需求差異」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使個人與生俱來的獨特內在價值得以充分發揮,讓每個人的發展權利與機會都能獲得合理的保障,例如:每個人都有接受教育的需求,但對於有特殊需求的學生施予特殊教育(啟智教育、啟聰教育及其他特殊教育,包括資優教育),即是「公平」的具體實踐。又例如:《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規定,不可使女性妊娠勞工於午後十時到翌晨六時從事勞務;公家機關及商場規劃「母嬰及孕婦專用停車位」;重新檢視男女廁間比例等,都是依據與生俱來的生理性別差異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

以下簡單以圖 5-1 的圖示,釐清「平等」及「公平」的差別(一鍵說影音,2016)。

綜上所述,不管是「平等」或「公平」都有其優缺點,二者各有其歷史源流及脈絡,在實際應用上往往會因為預設價值立場而產生爭議,難以判準(黃昭元,2017),建議應考量事件、傳統、習俗、宗教、文化等因素,求取平衡。

至於「性別平等」(gender equality),聯合國婦女訓練中心將之定義為女性和男性在權利、責任與機會上的平等(UN Women Training Centre,n.d.)。性別平等並非意指男女變成完全一樣,而是指在權利、責任和機會上不會因其生為男性或女性而有差異。性別平等也意味著承認單一性別內的不同群體間也有其多樣性,而拒絕以刻板印象去定義性別的樣態,並且在各項實務中,男女的利益、需求和優先權皆需同時被納入考量(UN Women Training Centre, n.d.)。所有人類不應受任何刻板觀念、僵化的性別角色和偏見的限制,不論其性別,皆有發展個人能力、從事各種專業和選擇的自由(United Nations, 2010)。

依據聯合國的性別平等詞彙表,性別平等是「gender equality」而非「gender equity」(UN Women Training Centre, n.d.)。聯合國認為,「gender equity」涉及對「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的詮釋,這種詮釋往往係以傳統、習俗、宗教、文化的觀點為基礎,對於差別待遇是否「公平」較難給予明確之界定,反而經常會損害婦女的權益,例如: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Malala Yousafzai 所處的巴基斯坦社會,便是不鼓勵甚至禁止女性受教育;甚至在美國的穆斯林仍有童婚的習俗(註 1)。因此,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委員會在其一般性建議第 28 號條文(行政院性別平等會,2012a)中明確指出,締約國於履行公約規定之義務時,必須奠基於「equality of women and men」或「gender equality」的概念,而非「gender equity」的概念。我國的《性別平等教育法》英譯為「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ct」,與聯合國的建議並不一致。在 2018 年 7 月第三次 CEDAW 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國際審查委員們即明白表示,「審查委員會關切《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英譯 Gender Equlity Education Act 未正確反映 CEDAW 用語,此英譯對理解教育中之性別平等概念造成混淆。」委員明確建議「政府將法規譯名改為 Gender Equality Education Act」(行政院性別平等會,2018)。

綜合聯合國關於性別平等的詮釋,以及前述「平等」與「公平」的概念,性別平等乃是尊重與珍視男性和女性與生俱來的人性尊嚴及內在價值,承認「(生理)性別差異」的存在性,不因性別差異而剝奪其生而為人的權利、義務與機會,也不以形式上相同的待遇來否定「(生理)性別差異」之存在性。


[註 1]:請參見:梁振嶽(2017 年 5 月 12 日)。美國的童婚新娘:第一世界裏的第三世界問題。端傳媒。取自 https://reurl.cc/g0Lo7


參考文獻:

一鍵說影音(2016 年 9 月 3 日)。平等與公平。每日頭條。取自 https://kknews.cc/zh-tw/news/o28a8o.html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2012a)。CEDAW 第 1 號至第 28 號一般性建議。取自https://www.gec.ey.gov.tw/news.aspx?n=846C92191EDD5C4C&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2018 年 7 月 20 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中華民國(臺灣)第 3 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總結意見與建議(中文版定稿)。取自 https://reurl.cc/VjyVN
黃昭元(2017)。從平等理論的演進檢討實質平等觀在憲法適用上的難題。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專書(頁 271-312)。
葉小燕(譯)(2014)。《被討厭的勇氣:自我啟發之父「阿德勒」的教導》(作者:岸見一郎 & 古賀史健)。臺北市:究竟。

Enright, R. D. (2012). The forgiving life: A pathway to overcoming resentment and creating a legacy of love. Washington, DC: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Enright, R. D. (2015). 8 keys to forgiveness. New York, NY:W.W. Nor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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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voritism (n.d.). In Learner’s dictionary. Retrieved from http://www.learnersdictionary.com/definition/favorit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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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2010). General recommendation No. 28 on the core obligations of States parties under article 2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Retrieved from https://goo.gl/aSuK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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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歧視」與「性別歧視」的涵義

「歧視」一詞具有多種涵義,就社會學的觀點,歧視是指基於刻板印象或偏見而給予不公平的對待,例如:「拒絕租屋給老人」即屬年齡歧視。

偏見(prejudice)與歧視二詞經常被交替使用,然而偏見意指個人對特定群體(如政黨、種族、國家、民族、宗教、性別)或所屬成員有刻板印象,因而產生的曲解或負面態度。而歧視則是指給予特定群體或其成員不公平的待遇(參考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辭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一個是態度,一個是行動。

以美國為例,雖然在 2009 年選出了第一位非裔總統 Barack Obama,但美國境內依然存在嚴重的種族歧視問題,例如:2016 年的連續數起白人警察槍殺黑人男子事件,被非裔美國人視為是白人警察歧視黑人的不當執法行為(註2)

「歧視」、「刻板印象」及「偏見」簡單比較,如表 5-1 所示。

所謂的性別歧視,依據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性別歧視」可定義為「任何基於生理性別(sex)的區別、排斥或限制,其作用或目的在於阻礙或否認女性(不論其婚姻狀況如何)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其他領域上,基於男女平等、人權和基本自由所應享有的認可、權益或行使權」。簡言之,性別歧視是指,基於個人之性別(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而給予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例如:華人女性被迫放棄財產繼承權、伊斯蘭文化社會限制女性的受教權,皆是性別歧視。

在過去,臺灣實務上也有許多性別歧視的例子,例如:在刻板印象中認為女性比較具有愛心、較適合擔任小學及幼兒園的老師,因此在進行教師甄選時可能會排斥男性的應徵者;又如:認為警察、保全等一些維安相關的工作比較具有危險性,由男性擔任比較適合,因此限制女性擔任維安工作的比例,且訂出性別差別的進用條件,這類差別待遇即為性別歧視(行政院性別平等會,2014)。

不過,並非所有的差別待遇都是歧視。有些差別待遇是基於天生性別間的生理差異,這些是屬於「合理的差別待遇」,例如:在醫療判斷、用藥劑量方面,男女有所差異(註 3);在中小學生體適能的活動上,男女也有不同需求(教育部體育署,無日期),因此中小學生在體適能的測量上會因性別而有不同的標準。

在現實社會中,為求達到「實質平等」,有時會採取一些措施 / 手段(亦可稱之為「積極性的差別待遇」)。這些措施 / 手段往往是暫時性的,等到兩者達到平等時便會研擬取消,例如:前面提及的婦女參政保障名額。

當然,有些「弱勢」或「限制」並不會因為這些措施 / 手段而改變,這時便不會是「暫時性」的,例如:原住民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入學考試加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或職位保障名額等。

此外,在聯合國第 28 號一般性建議(United Nations, 2010)中指出,還有一些可能造成性別歧視的交叉性影響因素,例如:種族、民族、宗教或信仰、健康、地位、年齡、階級、種姓和性傾向,以及性別認同。聯合國並且要求締約國必須在法律上承認這種交叉形式的歧視及其對有關婦女的複雜負面影響,並予以禁止。

目前,我國的法令中已經納入性傾向及性別認同二項因素。《性別平等教育法》中將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納入保障範圍,包括:性霸凌之定義(第 2 條第 5 項)、學習環境(第 12 條)、招生及就學許可(第 13 條)、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第 14 條)等各方面,皆不得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性別工作平等法》則規定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各項福利措施;薪資之給付;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第 7 至 11 條),皆不得因性別與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儘管其他交叉性影響因素(如種族、民族、宗教或信仰、健康、地位、年齡、階級)尚未被納入法令中,老師仍需加以注意,以確保所有族群皆可受到平等對待。


[註 2]:2016 年爆發的種族衝突事件,包括:奧克拉荷馬州發生白人警察殺死因汽車拋錨而下車求助的黑人男子Terence Crutcher;另一起則是9月20 日在北卡羅來納州,黑人男子Keith Lamont Scott無故遭白人警察殺害,22 日夏洛特市出現大批抗議種族歧視的人潮,卻在晚間又傳出一名抗議男子遭警察開槍擊中。

[註3]:德國藥劑專家認為,男女的體內激素、新陳代謝和身體結構都不一樣,藥物的作用期間也不相同,所以男女用藥的劑量也應該各異(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無日期)。


參考文獻:

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無日期)。男女用藥劑量應有異。取自 https://reurl.cc/Wr3W5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2014)。識讀性別平等與案例分析。取自 https://health99.hpa.gov.tw/media/public/pdf/50654.pdf
教育部體育署(無日期)。體適能常模。取自 https://www.fitness.org.tw/model01.php

United Nations (2010). General recommendation No. 28 on the core obligations of States parties under article 2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Retrieved from https://goo.gl/aSuK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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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

《性別平等教育法》開宗明義提到其目標是要達成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其相對的概念是「形式平等」(uniform equality),也就是法律上一視同仁,不管對象或事實差異,均為相同之處置。而所謂的「實質平等」,即事實上的平等,就是有「合理的不同處置」(註 4)。至於何謂合理,則是斟酌「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之不同處置(如表 5-2 所示)。實質平等包括三個面向:機會平等、資源取得機會的平等,以及結果平等。

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CEDAW 第 4 條建議採納「暫行特別措施」。暫行特別措施屬於「矯正式的平等」,是實現實質平等的工具,目的在解決因社會經濟文化結構而造成的差異。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

針對男女生理差異而給予不同差別待遇,則是屬於永久性措施(註 5)。CEDAW 第 4 條第 2 項明示:「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視為歧視」,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0 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至第 52 條針對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也有特別保護的規定(註 6)

值得討論與反思的是,實質平等在執行面常會遇到「誰是應保護的弱勢群體?」「合理的差別待遇要怎樣才算合理?」「對某些族群的優惠是否相對成為其他族群的損害?」等問題,例如:2012 年,美國一位蛋糕師傅Phillips因信仰價值觀的因素而不願為一對同性伴侶製作婚禮蛋糕,纏訟多年後終於在 2018 年獲得美國最高法院的支持勝訴,勝訴的理由是為保障蛋糕師傅受到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藝術呈現(言論自由)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吳雯淇,2018)。

如今,世界各地有部分少數族群以平等權作為挑戰社會主流群體的工具,此乃誤解平等的真正意義,令人遺憾。


[註 4]:大法官於 1986 年之釋字第 211 號解釋:「按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 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限制立法機關在此原則下,為增進公共利益,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

[註 5]:CEDAW 第 4 條第 1 項:「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第2項:「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視為歧視」(行政院性別平等會,2012a)。

[註 6]:《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第 51 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第 52 條「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參考文獻: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2012b)。CEDAW 手冊。取自 https://reurl.cc/6EAmk
吳雯淇(2018 年 2 月 9 日)。烘培師拒幫同志做結婚蛋糕勝訴法院:未違反歧視法。風向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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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

歧視還可分為「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兩種。「直接歧視」是指明顯以性或性別差異為由所實施的差別待遇。「間接歧視」是指即使表面上無任何歧視,但在實際上產生歧視的效果,通常這種狀況是因為忽略了「既存的」不平等狀況,例如:如果不注意社會結構和歷史模式,就很容易忽略男女間權力關係之不平等,如此就可能會使間接歧視的狀況更加惡化。又如:若某公司指定只聘用身高超過 160 公分的人,便很可能會使較多女性比男性更無法符合這項身高的條件。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則這種條件便構成「間接」歧視(伍維婷,2016)。在其他就業歧視中,「直接歧視」則包括雇主指定性別、或婚姻狀況、或因懷孕而解雇員工。「間接歧視」的案例包括:限制應徵人員不得有「老花眼」,造成不利於中高齡者的應徵機會;或規定員工應穿著制服,卻僅提供部分尺碼,造成求職人員因無合身制服,而無法錄取等(勞動部就業平等網,無日期)。


參考文獻:

伍維婷(2016)。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取自 https://reurl.cc/o13Zq
勞動部就業平等網(無日期)。什麼是就業歧視之直接歧視?間接歧視?取自 https://eeweb.mol.gov.tw/mobile/menus/parent/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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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國性別平等概況

我國的性別平等概況,根據行政院於 2018 年出版的「性別圖像」,我國性別不平等指數(GII)分項指標表現,如表 5-3 所示,與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評比之 159 個國家相較,排名第 9(如圖 5-2 所示)。整體性別平等概況則可以從七個面向來看,包括:「權力、決策與影響力」、「就業、經濟與福利」、「人口、婚姻與家庭」、「教育、文化與媒體」、「人身安全與司法」、「健康、醫療與照顧」,以及「環境、能源與科技」,各面向的性別統計分析請參閱行政院每年出版的「性別圖像」(行政院主計總處,2018)。礙於篇幅,以下僅以薪資為例做說明。

在「性別平等」議題中最常被提出來討論的,是男女同工是否同酬的問題。檢視我國的男女薪資現況,2015 年我國非農業部門受僱員工平均時薪,女性為 253 元,低於男性之 296 元,性別薪資差距為 14.5%(如圖 5-3 所示)(行政院主計總處,2017)。

按行業別觀察,多數業別男性平均時薪多於女性,2015 年的薪資差距以醫療保健服務業之 44.4% 最大,其次為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之 34.2% 與製造業之 26.8%。在各大業別中,僅有在支援服務業、不動產業、用水供應及汙染整治業中,女性的平均時薪高於男性(如圖 5-4 所示)(行政院主計總處,2017)。

另外,2017 年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的資料顯示,女性較男性需多工作 52 天,才能達到整年總薪資相同。可見我國男女間的不平等現象與十年前相比雖然差距已漸漸縮小,然而仍有努力的空間(行政院性別平等會,2017)。

為促進「性別平等」,我國有針對婦女權益而有的暫行特別措施,例如:行政院勞委會提出的「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讓年滿 20 至 65 歲的婦女有機會提出申請,提升婦女的勞動參與率;又如《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婦女當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配額制度(行政院性別平等會,2012b)。

除了上述的性別平等圖像之外,另有一些因交叉性因素(性傾向、性別認同)影響而產生之平等議題,例如:性別友善廁所及同性婚姻等。這些議題因牽涉層面較廣,也引發較多社會爭議。因篇幅有限,在此暫不探討。


參考文獻:

行政院主計總處(2017)。2017 年性別圖像。取自 https://reurl.cc/415Gj
行政院主計總處(2018a)。2018 年性別圖像。取自 https://reurl.cc/o1zqQ
行政院主計總處(2018b) 性別不平等指數(Gender Inequality Index, GII)。取自 https://reurl.cc/xaQd4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2012b)。CEDAW 手冊。取自 https://reurl.cc/6EAmk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2017)。我國性別平等推動成果及未來展望。取自 https://goo.gl/H4NX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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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與教學資源

1. 出口成髒──語言中的性別意涵 [15:28],7 至 12 年級適用 

2. 請你不要太過份!──從 KUSO 到校園霸凌 [15:24],7 至 12 年級適用

3. 以前都是這樣啊!──性別與文化 [15:08],7 至 12 年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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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原則

一、釐清關於「平等/歧視」的重要觀念,避免濫用「歧視」一詞

1. 學習尊重多元觀點,並了解「實質平等」乃因應差異而有合理的差別對待。

2. 正視某些行為確實會造成的後果,對於客觀陳述事實或表述意見不同者,應予以尊重,不應隨意貼上「歧視」標籤。

3. 合理的「差別待遇」並非「歧視」,避免濫用「歧視」一詞。

4. 不同性別者都應享有基本人權,在政治、經濟、社會和家庭中應受到平等對待(例如:參政權、職場中同工同酬、受教權、健康權等)。

二、培養尊重的品格,接納性別差異,避免性別偏見或刻板印象

1. 教導學生尊重並接納性別差異,因生理性別差異應有合理的差別對待,但應覺察因刻板印象所造成的「不平等」,以保障每個人的基本人權。

2. 覺察及避免對於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肯定每一個生命的價值,接納並欣賞每個人的天賦才能,不因不符合性別期待就予以否定。

3. 探討「平等」與「公平」的概念時,不只談個人權利,也必須重視國家社會的群體公共利益,追求集體的平等與福祉。

三、可提供學生討論的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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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案例 A 別再性別歧視!女性在職場最常受到的五種委屈

內容取自遠見【職場話題】 2014.11.07:https://goo.gl/F9DDd4

雖然現今社會強調兩性平權、男女平等,但在職場環境上,女性還是常常受到各種不同的委屈與刁難,都讓許多女性在求職、工作上碰壁,飽受性別歧視。

由於東方社會自古以來對於男性主義至上的觀念,許多根深蒂固、逐漸累積的舊傳統會被某些男性主管帶到職場上──他們認為女生就是柔弱、不懂事,甚至懷孕中的女性,所遭受的職場騷擾更是不計其數。

《遠見》統計了 5 大女性在職場最常受到的騷擾與委屈,如果妳是女性,則該勇於站出來,捍衛自身的權利;如果你是男性,則該拿出尊重態度,因為職場並不是以男性為中心的工作環境。

1、生理假限制過多

許多女性在生理期時,常常會痛到全身發麻、四肢無力,連生活作息都有困難了,更遑論還要集中精神上班工作。但在請生理假時,卻往往要遭受一頓冷嘲熱諷,某些主管甚至會對妳投射懷疑的眼光,令人難以承受。

實際上,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每個月可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工資折半發給,且不需請假證明。這是每個員工最基本的權益。如果你的主管是個不懂得體貼女性在職場上的辛苦,反而還處處找麻煩,這種主管,不要為他付出也罷。

2、覺得女性不夠專業

女性在職場上,常常有被輕視、瞧不起的狀況發生,許多男性認為女生反應不靈敏、不夠聰明,甚至會被人覺得沒有在職場上應有的專業。這不僅是種歧視,也是對女性在職場嚴重的污辱,非常不尊重。

事實上,很多女性在職場上,都表現的比其他男性出色,她們付出許多心血在工作上,是不折不扣的女強人。若是在職場遇到性別歧視的狀況,妳該展現妳的專業,令所有人對妳刮目相看。

3、職場性騷擾

不管是言語上的調戲,還是肢體上的碰觸、撫摸,各種他人在職場上讓妳不舒服、困擾的舉動,都是屬於職場性騷擾的範圍。有些惡劣的主管會藉著職務之便,幫女職員整理衣領,或假藉關心之名,撫摸女性身體的狀況,最嚴重者,還有因為拒絕主管的性要求,而被解雇的案例發生。

許多剛進職場的女員工因為懵懵懂懂,深怕因招搖而失去工作,因此不敢告訴旁人,而讓主管這醜陋的行為不斷發生。與其姑息養奸,倒不如勇敢站出來斥責,讓這種人受到法律制裁。

4、懷孕女性求職困難

有些公司為了省掉育嬰假支出、多餘的人事成本,新婚、剛懷孕等女性常常會遭受求職碰壁的難堪窘境,還有主管會直接在面試時關切女員工的交友狀況,有無男友、是否有結婚、懷孕規劃,都成了老闆斤斤計較的問題。更甚者,還有要求懷孕、結婚便必須離職的公司。

有時女性往往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合適的工作,也有能力想要一展抱負,卻礙於身體條件無法履行。其實,若主管願意肯定員工的能力,可以先以聘僱方式錄取,待生產完後再轉為正職,也不失是為一個可行的方案。

5、升遷機會不平等

假設妳跟一位男性同時到了一家公司,妳們學經歷都差不多、工作能力也在伯仲之間,但妳猜,最後會先晉升的是誰?很多人會毫不猶豫的選擇男性。

男性在職場都表現比較傑出?其實並不見得,但男性在升遷機會上卻比較吃香,最大關鍵便是性別之故。而有些女性則會自我侷限於「職場天花板」,不敢勇於站出來、勇敢表現自己、證明自身的實力──只因為自身是女性,而踟躕卻步。

因為受華人文化影響,SOGO 董事長黃晴雯觀察,形容人「像個女孩」有時帶著貶義。但她強調,如果要當新時代的領導者,一定要勇敢的做自己,不要因為自己是女生而受侷限。

案例 B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的件數與類型分析

2016 年,勞動部受理性別工作平等申訴件數為 440 件,其中的成立件數為 80 件。與性別歧視有關者,包括:(1). 按歧視態樣分者有 37 件:性別占 35 件,性別認同占 2 件;(2). 按歧視類別分者,「招募、甄試、進用」、「資遣」、「離職或解僱」,以及「規定或事先約定因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這幾項最多,各占 9 件。另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者有 27 件:「雇主於知悉職場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占 26 件,「敵意式性騷擾」占 21 件(每一申訴案件容許兩項以上申訴類別)。至於工作平等措施有關者占 20 件,以「育嬰留職停薪」的 7 件為大宗。

資料來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2016)。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件數—按申訴類別分。取自 https://goo.gl/2zvQNZ

案例 C 就業歧視:飯店遭訴就業歧視,禁女員工戴眼鏡,罰 10 萬、華航招考規定身高也挨罰

內容取自 自由時報 2010.06.19: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404609

飯店女服務員不能戴眼鏡?考空姐、空少女性身高需一百六十公分、男性一百七十公分以上?勞委會說:「性別歧視和身高歧視統統不可以,違反就開罰!」

四十七歲單親媽媽蘇暄閔在台北市「台灣四季飯店」工作三年多,竟因戴老花眼鏡,被主管以內規「男性可戴眼鏡、女性要戴隱形眼鏡」為由資遣,經過一年多陳情與申訴,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評議裁定有性別歧視,勞工局昨天裁罰十萬元。

內規僅男性可以戴眼鏡

蘇暄閔昨天得知裁決結果,十分振奮,她強調:「真是遲來的正義!人老不該是種罪惡,特別是女人,今天不站出來,明天還會有下一個人受害。」

蘇暄閔說,當時飯店宣稱要邁向五星級等級,開始聘留美、留日員工,對老員工多所刁難,給她的資遣理由是上班不能戴眼鏡,還有英文不好、記憶力衰退等。她說:「我特地請寶島眼鏡開證明,老花沒有隱形眼鏡可戴,還是被資遣。」

一開始,她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訴飯店有「年齡歧視」,但被認定不成立;蘇暄閔轉而向勞委會聲請訴願,勞委會裁定「有性別或容貌歧視之疑」,要求勞工局重新處分。

北市勞工局裁罰 10 萬元

勞工局重啟調查,四季飯店雇主在接受訪談時宣稱:「男性戴眼鏡會給人專業的感覺,女性則否。」加上員工手冊中確實規定女性員工不能在上班時間配戴眼鏡,因而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蘇暄閔說:「個人專業與否與戴眼鏡毫無關聯,為何男生戴眼鏡就專業,女生戴眼鏡就不專業、甚至被認為不好看?完全沒有道理,不僅是性別歧視,更是容貌上的歧視。」

她也說,飯店董事長也是女性,年紀比她還年長,她只是因為視力提早老化,並不影響工作,女人對女人更應該有同理心,不該再訂定類似內規。

「台灣四季飯店」總管理處副總經理何志隆則堅稱,自去年十二月就任以來,從未聽聞公司內部員工手冊有女性員工不能戴眼鏡的規定,蘇姓員工是因外語能力不足,被公司認定不適任工作,與配戴老花眼鏡無關,將在收到處分書後提起訴願。

蘇暄閔被公司解僱後,九個月來靠著失業補助金與打零工養兩個孩子,四月份時透過朋友找到工作,如今仍在試用階段。她感謝新老闆給她機會,也強調:「年齡代表的是經驗,同樣也能熱誠服務,在職場上不該受到歧視。」

華航招考規定身高也挨罰

中華航空公司日前招考空服員,因限定身高條件,經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三十萬元,這也是九十六年就業服務法修正後,首度被因身高歧視被開罰的企業。

台北市勞工局長陳業鑫說,華航主張是基於客艙設備、飛行安全及服務性質需要,並依國際民航組織(ICAO)訓練手冊中規範空服員的身高為「必須達到能以站立姿勢可開關行李艙,及伸手可及安全設施為條件」,若以此作為徵才條件並不違法;但不該以身高作劃分,也無實證資料顯示,身高一百五十九公分就摸不到機艙行李箱。

徵才身高爭議經媒體披露,華航初試時改以脫鞋伸手測量能否摸到高度取代,但公司網站上的招募條件仍未做修改。華航昨天表示,待收到裁決書後,再決定是否申覆。

案例 D 法律放縱「搶婚」惡習?吉爾吉斯女性人人自危

內容取自 三立新聞網 2015.01.31:https://goo.gl/Pq6Q8M

【消失的國界】隨機擄女,吉爾吉斯「搶婚」發源地(影片)

摘要:

中亞許多國家至今都還有「搶婚」的習俗,這種惡習的發源地就是吉爾吉斯。搶婚在吉爾吉斯常發生在大白天,男人在路上看到喜歡的女孩,就有可能一把抱走帶回家當老婆,平均每 40 分鐘就有一個女孩被搶。

美國費城大學教授 Russell Kleinbach 乃研究中亞搶婚議題的權威,據他觀察,大部分的搶婚會發生在五、六月學校畢業季。女子被擄後,男方的女性親友甚至會協助說服被擄女子接受婚事。而且女子一旦被搶婚,不管是家人或是鄰居,全部都會將她視為「不貞潔」而使其別無選擇,因此親友也成為搶婚的共犯結構。

雖然吉爾吉斯法律明定搶婚是非法的,但搶婚者比起搶劫羊隻的判刑還輕,搶一頭羊要關十一年,搶女人卻只要關三年,且在鄉下法律形同虛設,故此陋習仍然無法被有效遏止。每年至少約有 12,000 人被搶婚,且其中有 2,000 人當晚就遭強暴。關心此議題的人期待從教育著手,讓吉爾吉斯人民了解搶婚「不是傳統而是犯罪行為」,希望能有效保障吉爾吉斯婦女的權益。

受害女性依利薩表示:「我的生活被他父母控制著,我們只能遵從他們想要的,他們毀了我的人生。」依利薩從小家境富裕被栽培學音樂,讀到大學也有交往對象,一切那麼順利美好,直到被搶婚的那一刻,依利薩知道她的人生將快速崩毀,他們像對待羊畜般的強迫她進車子,沿路她不斷抵抗直到氣力用盡。

最終依利薩也屈服在所謂的傳統下,她中斷學業放下相戀的男友與家人,嫁給搶劫自己的陌生人,常被公婆軟禁在家,先生甚至暴力相向。依利薩開始想要逃脫,但卻因為現實的金錢問題而作罷。忍了 8 年依利薩帶著兒子逃出來了,目前就靠教人彈鋼琴養育小孩。由搶婚開始的婚姻將近七八成都是逃跑或離婚收場,但老婆跑了男人就再去搶。

到目前為止,首都統計有 68 個被搶婚的女孩自殺,每隻影片開頭都會更新無辜殞命的少女人數,父母營救女兒男方被繩之於法的結局也被製成光碟拿到鄉下發送。想從教育的根本改變,希望這樣的結局能夠成真。

案例 E 金牌變性舉重選手扭傷退賽,參賽已引起女選手不滿

內容取自 風向新聞 2018.04.18https://goo.gl/gSu41Q

紐西蘭變性舉重選手哈伯德(Laurel Hubbard)日前參加英聯邦運動會(Commonwealth Games)的女子組 90 公斤以上級的競賽,不慎扭傷左手肘韌帶導致手肘變形,舉重生涯恐提前結束。

綜合外媒報導,38 歲的哈伯德去年在國際舉重錦標賽獲得 90 公斤以上級的舉重冠軍,從此一戰成名。今年,她代表紐西蘭參加英聯邦運動會,在 4 月 9 日一場女子 90 公斤以上級舉重中,抓出 130 公斤成績,遙遙領先隨後選手的 113 公斤。

但就在挺舉時,哈伯德的左手臂突然向後拗變形,在試舉 130 公斤失敗後,黯然退出比賽。最後由代表薩摩亞出戰的史東華絲(FeagaigaStowers)以 253 公斤的總成績贏得金牌。

史東華絲的教練沃爾沃克(Jerry Wallwork)在賽前就曾質疑哈伯德的參賽資格,認為男人即使變性成為女人,但並不會影響男性原有肌肉跟體格,「這對所有參賽的女性不公平,國際奧委會雖然認同,但我們不會停止抗議」。

其實,哈伯德去年參賽奪金,已經引發不少爭議,特別是她變性人的身分,曾引起同場競技的女選手不滿,認為比賽不公平。她的隊友態度更是強硬地說,如果自己是哈伯德,參加比賽就等同與別人在不同的起跑線,有失公平的比賽為何還要參加?

一般而言,社會大眾尊重變性者的權益,但對於強調公平性的運動競技還是存在很大的爭議。過去印度田徑女將洽德(Dutee Chand)就是因為「雄性激素」超標一度被禁賽,但哈伯德如此明顯的身體差異卻沒有任何檢討,也難怪造成反彈聲浪。

案例 F 電玩會影響性別歧視的態度──研究發現

電玩會影響性別歧視的態度──研究發現 Playing video games can lead to sexist attitudes – study https://goo.gl/m9KTzA

電玩遊戲曝光和性別歧視在青少年代表性樣本中的研究 Bègue, L., Sarda, E., Gentile, D. A., Bry, C., & Roché, S. (2017).Video games exposure and sexism in a representative sample of adolescents. Frontiers in Psychology, 8, 466. http://doi.org/10.3389/fpsyg.2017.00466

簡介:

2017 年的一項研究,調查了 13,520 名年齡在 11-19 歲之間的法國青年,研究他們花在遊戲上的時間,以及他們對女性和性別刻板印象的態度。結果發現,花費大量時間玩視頻遊戲的青少年更容易產生性別歧視態度。

研究者指出,性別歧視已經充滿了廣告、電視和電影,電玩遊戲也不例外。在電玩中,女性角色常是需要被拯救的公主或次要的角色,或是被征服的性化對象。其中,所呈現的女性通常不具代表性,常被描述為「需要幫助、被動、或僅是工具性的角色」,甚至被描述為「被贏得的性物品」。

目前有 48% 的視頻遊戲玩家都是女性,電玩除了影響其性別歧視態度之外,這些女性反覆暴露於偏頗的女性角色中,還可能導致女性對身體的不滿、物化自我以及飲食失調。

[ 性別平等 / 歧視 ]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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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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