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性取向)(含教學原則與真實案例)

丁雪茵、蔡志東、包康寧、陳靜妃、王千倖(民108)。性傾向(性取向)。載於丁雪茵(主編),性別平等教育:教學資源手冊(73-104頁)。臺北市:心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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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性傾向」(或性取向)是一個多面向的概念,依據不同科學家強調的事實點而有不同的界定,包括:性吸引力、性慾望、性幻想、性行為、性傾向認同、情感與社交偏好,以及生活模式等面向。為避免將同性友伴關係與性傾向混淆,建議在定義性傾向時,採用較為嚴謹的定義:將同性戀定義為個人對同性具有持續的情感性、愛戀或性吸引,包含生理、精神及情感層面,對異性產生排斥的現象,不因情境而改變,且具有身為同性戀的生活模式及社群身分意識(異性戀及雙性戀定義亦依此類推)。

目前關於性傾向發展的影響因素,研究方向主要有三方面:(1). 生理的(包括遺傳、激素異常及大腦結構);(2). 心理的;(3). 環境的。但目前為止,沒有人能提出完整且絕對的解答,也無法證實性傾向是天生的。一般認為,性傾向的形成可能受到先天及後天因素的影響。

兒童期的性別區隔是常態,兒童在轉入青少年的過程中,其社會化發展都會經歷一段「喜歡和自己相似者 / 同性別者」的階段,可能也因此在青少年階段認為自己是同性戀或雙性戀的比例,遠比成人期認為自己是同性戀的比例高。青少年性傾向的確認與認同需經歷一段探索歷程,有可能隨時間過去,一個人因更認識自己而改變。青少年在自我認同階段仍處於不穩定狀態,若過早要求認定,則很可能會使得青少年錯估,甚至可能有自驗預言的現象,因此建議不要在青少年階段即對其性傾向下定論,應容許其有自然發展的空間。

性傾向是有可能轉變的,但我們不應該強制他人改變其性傾向,若個案本身因性傾向感到痛苦而求助時,也不應剝奪其求助的權利,建議要提供健全的管道予以協助和陪伴,但不宜以強制的作法為之。

在教學上,應教導學生區分喜歡、欣賞、愛戀等不同的情感層次,區分親情、友情與愛情的差別。面對可能為同性戀的學生,應表達對他的接納,並鼓勵他更加釐清自己對同性的感受,不要太快下定論。教師應避免負向標籤任何學生,不刻意傳遞「同性戀恐懼」的概念,並以正向示範取代負面案例教學、多鼓勵與支持正向行為的方式來引導學生,教導「尊重及友善的態度」,使學生養成使用正向語言對待彼此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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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傾向的定義

「性傾向」(或性取向)是一個多面向的概念,包括:性吸引力、性慾望、性幻想、性行為、性傾向認同、情感與社交偏好,以及生活模式等面向。不同科學家強調的事實點會有不同,因此對「性傾向」的定義會完全不同。1869 年,Benkert 首次提出「同性戀」(homosexuality)一詞,並將之定義為:「對異性人士不能做出性反應,卻被自己同性別的人所吸引」(Bullough, 1976)。1973 年,美國心理學會(APA)及美國精神醫學會因應當時的輿情,將同性戀行為從疾病分類系統中去除(註 1、註 2),並對同性戀的定義更正為:「指一個人無論在性愛、心理、情感或社交興趣上,主要對象『均為』同性別的人。」2008 年,美國心理學會(APA)將性傾向重新定義為:「指一個人對男性、女性或兩性產生之持續的情感(emotional)、愛戀(romantic)或性吸引(sexual attractions)的模式。性傾向也指一種身分意識,一種基於這些吸引力、相關行為,以及身為這些相關社群一員而形成的身分意識」(APA, 2008)。一般會將性傾向分為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三大類。

由上述定義可知,性傾向包含性吸引 / 愛戀(sexual / romantic attraction)、性行為、性認同(sexual identity)三個面向,不能單用「性行為」作為判斷標準,當然也不能單純用「性吸引力」或「情慾對象的性別」作為判斷,例如:有些人會被同性吸引或被誘發性的慾望,但未曾與同性發生性行為,也不具有同性戀的自我認同;有些人可能曾跟同性發生性行為,但對同性並無持續的情感或性的慾望,這樣的狀態嚴格說來都不能算是同性戀(註 3)。同理,從未發生過性行為的人,也不一定是無性戀。

綜合以上對性傾向的定義,對於尚處於情感認同不穩定的青少年,為了避免使其誤將友伴關係的「喜歡」與「欣賞」當作「性吸引力 / 愛戀」,或因一時的同性性遊戲導致同性性傾向被錯估,建議將性傾向做較嚴謹的定義:將同性戀定義為個人對同性具有持續的情感性、愛戀或性吸引,包含生理、精神及情感層面,對異性產生排斥的現象,不因情境而改變,且具有身為同性戀的生活模式及社群身分意識(異性戀及雙性戀定義亦依此類推)。


[註 1]:1970 年代起,陸續出現一些反對將同性戀視作精神疾病的呼聲。一些美國精神醫學會(APA)的討論會開始出現零星的抗議人士。1969 年的石牆暴動(美國史上首次的同性戀者社會運動)後,同性戀權利運動風起雲湧。1970 年 5 月 APA 舉辦大會的會場被抗議人群包圍,阻止會員入場。1974 年的 APA 大會則以 58% 過半數通過修改同性戀診斷為「性傾向障礙」(sexual orientation disturbance)(孔繁鐘,2014)。
[註 2]:美國心理學會(APA)針對同性戀進行過科學研究嗎?聽聽他們的前主席怎麼說?https://reurl.cc/ZrYjQ
[註 3]:在〈1998 金賽騙局大作戰:專訪 Judith Reisman 博士〉(2016)一文中提到,1948 年 Kinsey 出版了《人類男性性行為》報告,這本書撼動了美國的道德基礎,也掀起了 1960 年代性革命的浪潮。然而,Kinsey 所提的性傾向理論卻具有很大的爭議性。主要是Kinsey與其研究支持者,僅以生理上的「性行為」為性傾向的認定標準,無關情感、脫離現實情境,將性完全去道德化,完全不考慮性的意義與後果。此外,Kinsey 博士本身有特殊的性喜好,在其工作室中,會拍攝他與妻子或工作人員之間的性交記錄、支持成人與兒童性接觸(Grossman, 2009),若是在今日,Kinsey 的研究顯然不符合研究倫理,是無法通過倫理委員會審查的。由於 Kinsey 理論的爭議性太大,因此不建議引用 Kinsey 的研究。


參考文獻:

1998 金賽騙局大作戰:專訪 Judith Reisman 博士(2016 年 7 月 10 日)。新生命 Newlife 部落格。取自 https://reurl.cc/A7kpd
孔繁鐘(2014 年 1 月 7 日)。溫故知新,請看排除同性戀於精神疾患之外的歷史文件。取自 https://reurl.cc/KbAq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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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ssman, M. (2009). You’re teaching my child what: A physician exposes the lies of sex Ed and how they harm your child. Washington, DC: Regn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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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傾向的測量

第一個提出性傾向測量「工具」的應為 Kinsey,他將性傾向分為 0~6 七個等級,其測量主要以「性行為」作為標準。然而,由於 Kinsey 及其研究方法極具爭議(例如:研究對象多為性犯罪者,見註 3),因此不建議引用他的理論。其後另有學者發展其他測量方法,例如:精神科醫生 Frtz Klein 發展了「克萊恩性傾向量表」(Klein Sexual Orientation Grid, KSOG)(Klein, Sepekoff, & Wolf, 1985),他認為性傾向除了性行為之外,還應包含性慾因素及非性慾因素:性吸引力與幻想(sexual attraction and fantasy)、社交與情感偏好(social and emotional preferences)、生活方式(lifestyle)、自我認同(self-identification)(如表 4-1 所示)。

性傾向的認定乃以雙方之「生理性別」為判定標準,有些個案是因為性別認同異於生理性別(性別不一致),導致其對生理性別相同者產生性吸引,此則是另一種類型。


[註 3]:在〈1998 金賽騙局大作戰:專訪 Judith Reisman 博士〉(2016)一文中提到,1948 年 Kinsey 出版了《人類男性性行為》報告,這本書撼動了美國的道德基礎,也掀起了 1960 年代性革命的浪潮。然而,Kinsey 所提的性傾向理論卻具有很大的爭議性。主要是 Kinsey 與其研究支持者,僅以生理上的「性行為」為性傾向的認定標準,無關情感、脫離現實情境,將性完全去道德化,完全不考慮性的意義與後果。此外,Kinsey 博士本身有特殊的性喜好,在其工作室中,會拍攝他與妻子或工作人員之間的性交記錄、支持成人與兒童性接觸(Grossman, 2009),若是在今日,Kinsey 的研究顯然不符合研究倫理,是無法通過倫理委員會審查的。由於 Kinsey 理論的爭議性太大,因此不建議引用 Kinsey 的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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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性戀的人口比例

至於同性戀人口的比例,各個研究在統計數據上有極大的差距,此乃由於研究者對於同性戀的定義不同,其根據的項目可能是性 / 愛戀上的吸引力或亢奮,或者性行為、性傾向認同等(Savin-Williams, 2006)。根據 2012 年中央研究院所進行的「臺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以在臺灣設有戶籍的 18 歲以上人口為母體,總樣本數 2,134 人,結果認為自己的性傾向是同性戀者占 0.2%、雙性戀者占 1.7%、異性戀者占 94.0%(章英華、杜素豪、廖培珊主編,2012)。《臺灣青少年成長歷程研究》是另一份同樣出自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的研究報告,這份研究在研究法上稍做調整,乃請受訪者自行填答問卷後彌封繳回,保障了受訪者的隱私。楊文山、李怡芳(2016)即運用這份研究報告的數據,精確且全面性地從慾望、行為與認同三個面向測量與估計同性戀者與非異性戀者的百分比。分析結果顯示,在臺灣北部 24 至 29 歲年輕人中,約有 2.85% 的男同性戀者與 5.21% 的女同性戀者,女性同性戀傾向的人口百分比較男性多,此調查結果與西方研究結果相似。


參考文獻:

章英華、杜素豪、廖培珊(主編)(2012)。臺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執行報告。取自 https://srda.sinica.edu.tw/srda_freedownload.php?recid=976&fileid=13178
楊文山、李怡芳(2016)。步入成人初期之臺灣年輕人性傾向之研究。調查研究:方法與應用, 35 ,47-79。

Savin-Williams, R. C. (2006). Who’s gay? Does it matter? 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15(1), 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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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傾向的形成

目前關於性傾向形成的研究有三個方向:生理的(包括遺傳、激素異常及大腦結構)、心理的,以及環境的。但目前為止,沒有人能提出完整且絕對的解答。

(一)生理的因素

科學家曾從生理角度,希望能找到「同性戀是天生不可改變」的證據,可是無論是關於基因(遺傳)、大腦結構或激素的研究,到目前為止都無法證實同性戀是天生的。

1. 基因(遺傳)研究

從遺傳角度探討同性戀成因的研究,主要有兩大方面:同卵雙胞胎研究及基因研究。同卵雙胞胎的研究是眾多生物學研究中,最有可能證明同性性傾向是否是基因造成的生物研究,因為同卵雙胞胎的基因一樣、母體也一樣,甚至成長的家庭環境也相同。因此,如果兄弟姐妹當中有一位是同性性傾向的人,若同性性傾向是基因造成的,那另一個人也是同性性傾向的機率應該是百分之一百。然而,大樣本的同卵雙胞胎之研究結果發現,同卵雙胞胎皆為同性戀者的機率只有 20%(男)及 24%(女)(Baily, Dunne,& Martin, 2000),後續研究的數據也僅有 11%~14%(Whitehead &Whitehead, 2018)。由此可見,從同卵雙胞胎的研究並無法證實同性戀是基因遺傳所造成的。

另一個探究性傾向之遺傳因素的路徑是基因研究。Dean Hamer 等研究團隊曾嘗試尋找同性戀基因,雖然發現某些染色體上顯現的一些標記可能是與同性性傾向有關聯(Hamer, Hu, Magnuson, Hu, & Pattatucci, 1993; Mustanski, DuPree, Nievergelt, Bocklandt, Schork, & Hamer, 2005; Sanders, et al., 2014),但由於這些數據都不是百分之百,因此可以說至今仍無法證實同性戀基因的存在。約翰霍普金斯的兩位教授 Mayer 與 McHugh(2016)回顧過去科學論文對於同性戀基因的探討,在《新大西洋期刊》(The New Atlantis)2016 年秋季號發表科學評論〈Sexuality and Gender: Findings from the Biological,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Science〉,該文明白表示,沒有科學證據支持「性傾向天生說」。

2. 大腦結構研究

從 20 世紀開始,有研究者針對大腦結構來探究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是否有差異。1991 年,Simon LeVay(LeVay, 1991)解剖了 41 具屍體的大腦,發現男同性戀者與男異性戀者在神經元下視丘第三神經元叢的體積有差異(如圖 4-1 所示),許多男異性戀者的體積是男同性戀者的兩倍,而男同性戀者則與女異性戀者相同。因此他推論,男同志為什麼喜歡男生呢?可能是因為男同志與女人有相類似的大腦結構。但若仔細閱讀,從論文的原始資料可以觀察到,統計中有兩小群的數據是例外的。因此,LeVay 自己最後也清楚地在論文中提到,該研究並無法確定到底男同志與男異性戀者腦結構的大小差異是性傾向之「誘因」,還是「結果」。後續研究也有發現同性戀者和另一性別的異性戀者間的腦部結構及功能有顯著的相似性。

不過,由於大腦具有可塑性,因此這些差異也可能是同性戀的「結果」,而不是「原因」。所以,大腦研究也無法證實「同性戀天生說」。

3. 激素研究

另有學者從激素來探究同性戀性傾向是否與胎兒暴露在「錯誤」的激素有關,例如:腎上腺增生症(CAH)的兒童,因為基因的缺損導致從胎兒時期便製造過多的男性激素,這樣的狀況對男性沒有影響,但對女性胚胎而言,卻會發展成出生便有類似陰莖的大陰蒂和類似陰囊的融合陰唇。雄性激素化的女性(androgenized female)即使外在器官動過手術且被當作女孩撫養,卻仍有 37% 的女性表示自己是同性戀或雙性戀(張慧芝等人譯,2011)。但這種影響也不是百分之百,因此激素異常的研究也不足以證實「同性戀天生說」。

(二)心理及社會(環境)因素

心理分析學派的學者將同性戀歸因於兒童期的壓力,特別是母親過於強勢、而父親又過於柔弱,會使得男孩缺乏對男性形象的適當認同。Bieber 等人(1962)指出,男同性戀者通常與母親有緊密連結的親密關係,母親強烈掌控與嚴格限制,而與父親的關係顯得疏離、敵視,或者遭父親排斥等。至於女同性戀者,有學者指出,可能的成因包括早期與父母關係的經驗、家庭對性的壓抑態度、不完整的家庭所導致的扭曲人際關係、性態度被壓抑或忽略、與異性缺乏良好的社會互動經驗、過度暴露於同性情慾刺激等(Female Homosexuality, 1969)。不過,心理分析論的觀點後來也受到美國精神醫學會(APA)的駁斥。

至於其他的環境因素,有研究指出,早期性別不一致(gender nonconformity)、性別角色認同發展障礙、遭受性侵害、同儕與家庭動力問題、性經驗等因素,以及個人面對這些生活事件的反應等,也都與同性戀的發展有關(Whitehead &Whitehead, 2018)。錢玉芬(2011)所做的質性研究也發現,同性戀受訪者皆覺察到自己同性戀傾向的形成與童年的成長經驗有關。

圖 4-2 是訪問同性性傾向的族群,請他們陳述造成同性性傾向原因的統計。從圖表可以得知,其原因是多樣的。有 90% 左右的男女認為是基因造成的;有 55% 至 60% 左右的男女認為是因家庭失能影響;有 50% 至 60% 左右的男女認為是被父母之間的關係所影響;約 60% 至 65% 的人認為是自己與父母間的關係影響了他們的性傾向。另外,約 70% 至 90% 的人認為是與同性擁有正向的性經驗影響他們的同性性傾向,約 40% 至 80% 的人認為是與異性擁有負向的性經驗影響他們的同性性傾向。

由上述的訪問可知,就同性性傾向族群而言,造成自我性傾向的成因可以說是多樣的,沒有單一的原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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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tanski, B. S., DuPree, M. G., Nievergelt, C. M., Bocklandt, S., Schork, N. J., & Hamer, D. H. (2005). A genomewide scan of male sexual orientation. Human Genetics, 116(4), 272-278. doi:10.1007/s00439-004-1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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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head, N. E., & Whitehead, B. K. (2018). My genes made me do it!: Homosexuality and the scientific evidence (5th ed.). Atlanta, GA: Whitehead & Associ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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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性友伴關係與性傾向發展的區分

有許多同儕互動的研究顯示,兒童時期的性別區隔(gender segregation)是常態(Maccoby & Jacklin, 1987),在許多文化都觀察得到性別區隔的現象(Leaper, 1994; Whiting & Edwards, 1988a, 1988b)。從 2、3 歲起,兒童就比較喜歡與同性玩伴玩(Berk, 2013; La Freniere, Strayer, & Gauthier, 1984)。隨著年齡的增長,這種現象愈來愈明顯,4、5 歲的孩子已經會主動拒絕異性的玩伴,6 歲半的兒童跟同性玩伴玩的時間比異性玩伴多出數十倍以上(Maccoby, 1998)。小學和青春期前的兒童一般比較不喜歡跨越性別的來往,還可能對異性同儕出現負面的態度(Underwood,Schockner, & Hurley, 2001)。

從兒童進入青少年時期的社會化發展過程中,都會經歷一段「喜歡和自己相似者」的階段,而其中一個最明顯的相似性,就是「性別」。Sharabany、Gershoni 與 Hofman(1981)研究五年級至十一年級男女自評與同性或異性朋友的親密度,結果發現在十一年級以前,孩子是與同性朋友較為親密,與異性朋友的親密度一開始遠低於同性朋友,隨著年齡才逐漸升高。約自十一年級開始,女孩與異性朋友的親密度才超越與同性朋友的親密度(如圖 4-3 所示)。

兒童或青少年時期的同性親密友誼關係,與青春期的愛戀或性吸引關係兩者是不同的,應區分清楚。如前所述,性傾向的定義除了性行為之外,還包含性吸引力與幻想、社交與情感偏好、生活方式、自我認同等面向。同性的「愛戀」與一般兒童時期的「喜歡」是不同的情感。儘管有些同性戀者宣稱其從小就有發現自己「喜歡」同性的「傾向」,然而這樣的「喜歡」情感與青春期之後所發展的「性吸引、愛戀或情慾」是不同的。小時候喜歡同性友伴是自然的,但並不表示長大後就一定會成為同性戀者。

在青少年的性心理發展中,本有一段時期是自然傾向的同性間嬉戲,造成似有同性戀行為的假象。另外,在男校、女校、軍隊、監獄中皆可能出現「情境型同性戀」,但這些都不是真的同性戀(蔡佳妏,2012)。

根據艾瑞克森(Erik Erikson)的理論,青春期(12-18 歲)正值自我認同的探索時期,Cass(1979)亦將同性戀的認同歷程分為六個階段:認同混淆(Identity Confusion)、認同比較(Identity Comparison)、認同容忍(Identity Tolerance)、認同接納(Identity Acceptance)、認同驕傲(IdentityPride)、認同整合(Identity Synthesis)。每個人的發展歷程不完全一樣,各階段在過程中的情況也可能來來回回,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確認。

有研究顯示,12 歲的青少年有 26% 並不清楚自己的性傾向(Remafedi, Resmick, Blum, & Harris, 1992)。另一個研究顯示,成人男性僅有 2.1%、成人女性僅有 1.5% 為同性戀者(Gilman, Cochran, Mays, Hughes, Ostrow, &Kessler, 2001)。可見青少年的性傾向認同需經歷一段探索歷程,到成人時期才能較為確定;即便是成年人,其性傾向也還有可能會改變(請見下一段的介紹)(Diamond & Rosky, 2016)。

因此,建議教師不宜過早對學生的性傾向妄下定論或貼標籤,只要以開放的態度接納同理,容許其性傾向有自然發展的空間。更重要的是,教師應營造一個尊重差異的友善文化,提供學生各種機會或活動,讓學生可以更多面性的了解自己,並幫助學生建立健康的自我概念與自尊,分辨喜歡、欣賞與愛戀等不同的情感層次。針對對自己性傾向有疑惑的同學,家長或教師可以耐心陪伴其一起面對成長過程中的混淆摸索,協助其慢慢確定自我認同。若性傾向認同已較為明確時,則需要協助青少年度過祕密被揭開的擔憂與適應難關,協助其化解家庭中連帶引發的危機感或緊張衝突(蔡佳妏,201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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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性傾向轉變的可能性

性傾向是否可能轉變?根據性傾向研究專家 Diamond 與 Rosky(2016)回顧眾多追蹤長達十年以上且樣本數多達萬人以上的研究,發現性傾向是可能會轉變的。以 Savin-Williams、Joyner 與 Rieger 於 2012 年發表的研究報告為例(如表 4-2 所示),在第一次調查中,5.7% 的男性及 13.7% 的女性被同性吸引。經過六年的追蹤調查,原 5.7% 被同性吸引的男性中,有 43% 轉變被異性或雙性吸引;原 13.7% 被同性吸引的女性中,有 50% 轉變被異性或雙性吸引。更進一步的分析這些轉變的男女當中,不分男女都有 66% 的人轉變成被異性吸引(呈現於第三欄的數據)。而第四欄的數據則顯示有 8% 的男性及 11% 的女性從異性戀者轉變成同性戀者。根據這些長期且大樣本數的追蹤調查,Diamond 與 Rosky 歸納出一個結論:性傾向是可以轉變的。而且即使不經過任何協助,性傾向也可能會「自然」轉變(香港性文化學會,2017;國家地理雜誌編輯部,2017)。


參考文獻:

香港性文化學會(2017)。BBC 跨性別兒童紀錄片掀爭議。取自 https://reurl.cc/3oaRR
國家地理雜誌編輯部(2017)。性別革命【專刊】。國家地理雜誌中文版,1 月號(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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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迴轉治療」的爭議

雖然研究指出,性傾向是可以改變的,但對於「迴轉治療」卻有極大爭議。有些人認為,既然性傾向不是病,就不需要「治療」,不應強制改變一個人的性傾向,而且這些所謂的「治療」可能會帶來傷害和不利之影響(Haldeman, 1994; 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WPA], 2016)。衛生福利部於 2018 年發文公告,正式將扭轉(迴轉)治療列入不得執行的醫療行為(衛生福利部,2018):

「基於性傾向並非疾病,醫學、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上均無所稱之『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爰該行為不應視為治療,也不應歸屬為醫療行為。如有任何機構或人員執行『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應依據實質內容、事實,認定是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強制罪等相關法規處辦。」

然而,有一些自稱為「後同」的群體站了出來,呼籲國家不該強力禁止同志自願尋求改變的權利與機會。他們認為,當個案因自己的性傾向而感到痛苦需要求助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並提供健全的管道予以協助和陪伴(註4)

以轉變性傾向為目的之「迴轉治療」已經是衛生福利部明文禁止的醫療行為,但針對同性戀者是否會因一些外在協助而「被」改變,且這些改變到底是性傾向上的改變、還是生活型態的改變等,民間團體仍存在各種說法(註5)

針對介入性轉變,已經有一些研究,但目前仍有爭議,例如:Spitz(2001)研究了200 個(143 男性、57 女性)曾經接受治療的同性戀者,研究結果發現 17% 男性和 54% 女性自稱已變成完全異性戀(Spitz, 2003)。但此研究隨即遭到批判,後來 Spitz 承認,該研究的主要缺失在於「沒有辦法確定受訪者所說的改變是否是真的有效」(Carey, 2012)。Stanton 與 Yarhouse(2011)針對 72 位男同性戀者及 26 位女同性戀者進行了 6-7 年的縱貫性研究(longitudinal study),研究發現性傾向的轉變是有可能的。錢玉芬(2011)針對 6 位基督徒前同性戀者的訪談研究發現,同性戀受童年經驗的影響,有些同性戀者在接觸信仰的過程中,可能自行產生轉變的動機。但研究者也指出,同性戀的發生與改變歷程是複雜與細膩的,而且改變需要經歷一段很長的時間,且須當事人自願才有可能,也有一些人是無功而返的。

國內外已有一些同性戀者「改變」的真實案例(註6),不過也有些個案只是因為宗教信仰而選擇停止同性戀行為或生活方式,其性傾向並沒有改變(例如:袁幼軒、蔣朗今,2014)。美國臨床心理師 Joseph Nicolosi 提出「重新整合治療」(Reintegrative therapy),宣稱其目的不在於改變性傾向,但有些案主會在治療過程中發生性傾向上的轉變(Santero, Whitehead, & Ballesteros, 2018; The Reintegrative Therapy Association, 2018)。然而,目前這方面的相關研究非常有限,而且因研究對象皆為基督徒,因此尚有爭議。

面對種種爭議,美國心理學會(APA)的立場與建議如下:

「若當事人對自己受同性吸引而感到困惑時,治療師可以提供一些幫助,包括:協助當事人積極應對針對同性戀的社會偏見、協助他 / 她解決內心衝突及由此而引發的問題,以及協助他 / 她讓自己生活得更快樂及滿足。各個精神健康專業組織均號召其成員尊重個人(當事人)自決的權利,在與當事人處理問題時,要小心留意一些敏感的因素,例如:當事人的種族、文化、民族、年齡、性別、性別認同、性傾向、宗教信仰、社會經濟地位、語言及殘疾狀況,並消除基於這些因素的偏見。」(APA, 2008, p. 2)


[註 4]:相關報導:
‧衛福部擬禁性傾向治療恐違反自願求助者人權 https://www.ct.org.tw/1301396#ixzz4aeZEcs4k.
‧後同:同性戀者自願改變是人權不可被剝奪 https://www.ct.org.tw/1301823

[註 5]:國際走出埃及主席(Exodus International)Alan Chambers 於 2013 年公開道歉,且承認自己的性傾向沒有由同性吸引轉變為完全異性吸引,同時宣布關閉國際走出埃及協會。然而,臺灣及香港的一些「後同志」團體或個人也針對此事件紛紛發表聲明,宣稱透過信仰介入的歷程,「生命的改變」是有可能的(招雋寧,2013)。

[註 6]:同性戀者改變的案例:
‧ Joseph Nicolosi: Celebrities who have left a gay lifestyle https://reurl.cc/EpOZA
‧同志運動領袖轉離同性傾向今結婚、成為教會牧師好萊塢一線明星翻拍成電影
https://reurl.cc/k7Gq9
‧從同志到後同志的生命歷程(韓森 Hansen,前同志運動者) https://wakeup-edu.blogspot.com/2013/05/hansen.html
‧第一屆國際跨紅節:故事分享 https://www.daretochange.us/st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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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與教學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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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原則

一、青少年階段不宜輕易斷定「性傾向」

1. 青少年性傾向的確認與認同需經歷一段探索歷程,有可能隨時間過去,一個人因更認識自己而改變。青少年在自我認同階段仍處於不穩定狀態,若過早要求認定,則很可能會使青少年錯估,或有自驗預言的現象,因此建議不要在青少年階段即對其性傾向下定論,應容許其有自然發展的空間。

2. 針對自己的性傾向有困惑之學生,教師應同理其處境與心理可能因個人的獨特性而感到孤獨或被孤立,或是擔心社會的異樣眼光、壓力、被排斥或被霸凌。教師可以多陪伴、聆聽,使學生有充分的安全感,助其釐清其情感,幫助學生從各種角度更認識自己、接納自己的獨特性,並幫助其建立健康的自我形象與自尊,且應基於肯定每個生命都有同樣價值的基礎與之互動,平日注意言語上的尊重,避免無意中傷害到學生的自尊。

3. 青少年的身心尚未發展完全,不論是異性或同性的性行為,對於身心健康皆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教育工作者應適當引導之,避免誘發性行為探索,誤使青少年在無法克制的情況下不小心觸法。

二、面對霸凌問題:從認識常態的同儕關係發展現象著手

兒童在轉入青少年的過程中,同性間形成親密友誼是「常態現象」。孩子還不太能明顯區分喜歡、欣賞與愛戀等不同情感,以及親情、友情與愛情等不同關係。若在此階段就教導學童「『喜歡』同性,就可能是同性戀」,則可能會誤導孩子,造成誤判,反而無法了解自己真正的性傾向。因此,建議教師教導孩子,使其了解在這年齡階段「喜歡同性」是正常的。這樣的教學有以下優點:(1). 適用所有的國中小學童,不會引發不適當的性別認同混淆;(2). 對可能具有同性戀傾向的學童具保護作用,可以讓他們有更充裕的時間,在無壓力的環境下逐漸體認自己的性傾向;(3). 上述同儕關係之發展,與學童的日常生活經驗吻合,容易理解、接受。教師只需利用日常生活的紀錄影片,或者經驗分享方式,花很少的時間卻可達最大的教學成效。

三、教導彼此正向對待的態度與行為

1. 研究顯示,性傾向在不被強迫的情況下是有轉變的「可能性」,但不表示每個人都必然會轉變。性傾向轉變的原因與機制目前尚不明確,因此教師應允許其有自然發展的空間,不宜妄下定論,避免造成學生必須改變或不能改變的壓力。

2. 性傾向是否可以改變需看個人對改變的定義,改變的核心並不在於改變性傾向,而是個人內在狀態的釐清或外在行為上的改變,包括認識與接納真正的自己和原來的性別身分,或者改變性行為或生活模式等。改變並不容易,目前的成功案例仍然有限。若有學生想要改變,教師不需刻意鼓勵或阻止,應接納學生的選擇,好好了解其想改變的原因,並給予適當的專業協助。

3. 教師應教導學生學習和「與我不同」的人相處。如果身邊有同性戀友人,應視為一般人對待,畢竟性傾向並非一個人的全部。不論是同性戀或異性戀,對於戀愛的疑惑、期待和憧憬都是一樣的,但因同性戀者為社會少數,其感情路可能更為辛苦。同學們應表達接納,花時間認識並建立信任的友誼、聆聽對方的感受。

4. 恐同症(homophobia)一詞並非臨床上的專有名詞,它是社會運動者為了吸引大眾注意而創造出來的負向標籤。教育與社會運動不同,教育之目的在於幫助學生正向成長。教師在面對不同觀點的學生時,應以教育學生成為身心健康、悅己愛人的人為目標,而非以意識型態造成對立,甚至將抱持某種觀點的學生污名化。教師不應對與其自身價值觀不同的學生貼標籤,應多以正向示範取代負面案例教學,鼓勵支持正向行為,以身作則,示範「尊重多元及友善對待差異」的態度,使學生養成彼此友善對待的正向語言與行為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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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案例 A 一位前同性戀者的自白與抉擇:走過同性戀人生的楊文生

【從小就有同性戀傾向】

現年 55 歲的楊文生,在 5 歲時遭異性戀的同性近親「性侵擾」過。這般逾 20 年漫長的心靈受創與影響,使他在 29 歲前都自認是天生的同性戀者。「從小我就知道自己是個男生,但親人們喜歡捉弄我,說我長得像女生,而且我愈生氣,他們就覺得有趣,就愈喜歡捉弄我。」楊文生說。家中排行老么的他,5 歲時曾被同性別的親人帶到公共浴室一同洗澡,卻發生奪門而出、哭著跑回家躲起來的情景⋯⋯。後來,就逐漸萌生想要親近這類同性男子的念頭,只是當時沒想到自己就是所謂的「同性戀者」。

【國中時發現自己喜歡同性的身體】

國中時期,一位瘦小男同學拿了一卷女性叫床錄音帶給他聽,但他一點也不感興趣,反而是在某次無意間撞見「男性局部特寫」色情刊物時,竟讓他羞紅了臉。儘管當時立即迴避此刊物,但色情畫面卻永遠抹滅不掉,已烙印在腦中的記憶及感受更深深影響、困擾他的人生。

他坦言,自己曾非常迷戀「體格健美」的男老師、男同學。有一次,一位運動健將型同學對楊文生有「好感」,在課堂上主動靠過來和他同坐一張課桌椅,楊文生並未排斥他,反而很享受其中。「原來我喜歡的對象,都跟 5 歲時曾性侵過我的親人的『特徵』很像。」

【自己解決不了的嚴重性飢渴】

「我以為每個人都跟我一樣,性衝動非常厲害。」20 歲前的他,熱衷滿足性慾,且常渴望擁有被觸摸的感覺。其實,他心中深深感到並渴望要看更多「色情刊物」或「真人演出」的影片,這成了他嚴重的性飢渴,甚至難以解決。

大學時期,楊文生終於遇到了一位從 5 歲就開始幻想的「最佳男人」,並由他帶著去開房間、見識 gay bar 等。當時,楊文生甘願被當成「女人」來滿足,以為那正是人生中最幸福美滿的時刻。「我整個人被折服,我愛上了他。」哪知,他深陷「情網」難以自拔,對方卻緊接著勾引其他同志,而不在乎楊文生的存在。他這樣沉浸在同志圈裡,難免要經歷不少傷痛欲絕的事,然而,也就在那十年間,他才逐漸看明白一切有關同性戀的真相與緣由。

【已經展開了另一個生命旅程】

後來在因緣際會下,楊文生因信仰的緣故有了「被愛」的經驗,他發現,這個愛跟過去在同志圈中經歷的「愛慾」不同,他覺得被這個愛完全地了解和接納。從這時候起,他感受到從未有過的滿足,而且是遠遠超越同性戀所能給予的。就此他不再想去同性戀圈,也不再覺得女性軀體是噁心的。

如今,他已經結婚並育有一對兒女,過著幸福又美滿的生活。

案例 B 愛靈魂不愛身體,「滅火器」樂團主唱老婆宣布出櫃

內容取自 中時電子報 2016.01.03:https://goo.gl/Nx8Frn

太陽花學運主題曲〈島嶼天光〉演唱者、「滅火器」樂團主唱楊大正,驚爆在 2015 年底結束與導演鄭文堂之女鄭宜農之間的婚姻,兩人在一起 9 年時間,2013 年結婚至今不到 2 年時間,今天 (1/3) 鄭宜農將兩人的婚紗照改成彩虹底色,宣布出櫃。

老婆出櫃 「滅火器」楊大正:最煎熬的已過去

鄭宜農今天在臉書發表聲明,表示自己喜歡的是「女生的身體」,透露自己從小在性向部分就很模糊,「喜歡過一些很棒的靈魂,但對於相遇的異性,始終在身體這關宣告失敗,身體碰觸對我來說是具有壓力的,但因為也沒辦法喜歡很像男生的女生,一直以來吸引我的,都是兼具女性特質與男孩子氣的女孩,而這在當前的台灣社會是罕見的,是比較沒有定位的一種性向模式,所以自己想要的究竟是什麼,一直以來都沒有辦法確認」。

對於與楊大正之間的婚姻,鄭宜農表示 9 年來一直深愛著前夫的靈魂,前夫對他更是無條件的理解與包容,更是因為彼此靈魂上的契合,因此為了讓彼此快樂,「所以很努力想讓彼此快樂,但最後還是感到痛苦與壓抑」,因此最終在 2015 年底擁抱了彼此,「以感傷但愉悅的方式,決定結束我們的愛情,卸下彼此情人的身份」,她感謝楊大正最後選擇與她坦承相對,甚至做出「絕對不會遺棄對方」的承諾,「現在我們都很好,可以無話不說、也幫助解決對方的問題,見面的時候還是可以自在的擁抱,但我們知道那是因為靈魂相愛著」,她也期待楊大正未來能遇見一個「同時愛他的身體與靈魂的人」,認為對方一定會是很棒的人,因為「大正標準很高看我就知道(笑)」,祝福前夫可以非常幸福。

【鄭宜農聲明全文】

給長久以來一直支持著我與大正的朋友們:

首先,這兩年來謝謝大家為我和大正的婚姻祝福,在 2015 年底,我們在擁抱彼此之後,以感傷但愉悅的方式,決定結束我們的愛情,卸下彼此情人的身份,但我們依然會是一起面對人生最重要的夥伴,是最好的朋友。

交往近九年的時間,我一直深深愛著大正的靈魂。大正有一顆很棒的心,並對我無條件理解與包容,這點一直到今天都沒有改變。但我自己卻不斷在自我認知中掙扎著,經過這幾個月反覆溝通,我們還是一起接受了「我沒有辦法愛他的身體」這個事實,這不是他的錯(說來害羞,但他的身體很好,真的!),而是因為我喜歡的,是女生的身體。

我的性傾向其實從很小的時候就很模糊,喜歡過一些很棒的靈魂,但對於相遇的異性,始終在身體這關宣告失敗,身體碰觸對我來說是具有壓力的,但因為也沒辦法喜歡很像男生的女生,一直以來吸引我的,都是兼具女性特質與男孩子氣的女孩,而這在當前的台灣社會是罕見的,是比較沒有定位的一種性向模式,所以自己想要的究竟是什麼,一直以來都沒有辦法確認。

與大正結婚,是因為我們在靈魂上契合,生活中那些只有彼此理解的玩笑與默契,都是很美很珍貴的東西,而一直以來為了守護這樣的美,也為了想讓對方可以快樂,我們都付出了非常大的努力,其中也包含痛苦和壓抑,到後來我們的靈魂都受傷了,而這是雙方最不樂見的。

非常感謝他到最後不僅選擇與我坦承相對,甚至兩個人可以做出「絕對不會遺棄對方」的承諾,現在我們都很好,可以無話不說、也幫助解決對方的問題,見面的時候還是可以自在的擁抱,但我們知道那是因為靈魂相愛著,而未來,我衷心期盼他能遇見一個可以同時愛他的身體與靈魂的人,那個人一定是很棒的人,因為大正標準很高看我就知道(笑),我希望他可以非常幸福。

至於我,現在對於愛情並沒有特別急躁,最重要的事情是把歌寫好,以及好好的生活。

公開談論這件事需要很大的勇氣,但身為一個舞台上的人,我們的一切包括婚姻,都一直是擺在檯面上讓大家看著,這是因為想讓大家知道創作是誠實的,我們不是什麼偶像、沒有太多包袱,如果大家能從我們身上或是創作中感受到能量,那就是很真實活出來的東西,是身而為人的各種體驗。今天我和大正一起坦承的面對自己的性向,多少一定會受到一些批評與抨擊,但是同樣的,這樣的行為如果能帶給人們一些正面的影響,我們覺得這樣就足夠了。

再一次感謝大家,也希望大家可以祝福我們,看到我們不需要尷尬,因為我們真的沒事,好得很!我們會繼續努力做音樂,如果你們喜歡的一直都是我們的歌,那請相信你們所聽見的。也謝謝我們的家人和朋友,一路上有他們的支持跟陪伴,真的是很幸福的事,尤其是我們的父母,原本以為對你們坦承會是一場硬仗,沒想到你們的反應都超酷!我們永遠是一家人。

最後要跟大正說,我為我們的愛感到驕傲,就如同我們經常談論的,包容和愛會讓世界更美好,很高興過程中我們完全沒有任何的怨懟與恨產生。親愛的人生夥伴,未來也一起加油吧。

案例 C 一段找回自己的旅程——小竹

【專訪影片】被忽略的影響力:性別榜樣篇  https://goo.gl/SAM485

身為獨子的小竹,從小跟媽媽的感情就非常好,而爸爸是個內向木訥的男人,很少聽見他對小竹說出任何鼓勵、支持的話,甚至連氣話都沒有說過,以致於小竹無法從爸爸的角度知道自己是一個什麼樣的孩子,也不明白自己到底做得好不好、夠不夠。小時候因為個性比較敏感溫柔,同學都說小竹是「娘娘腔」、「娘砲」,這些帶著貶意的形容,對小竹來說反而成為他認定自己是女生的自我認同。因為對他而言,「娘娘腔」代表著像媽媽一樣有想法、有能力、貼心、細膩的人,所以小竹開始認定自己是一個女生,甚至為自己取了一個女生的名字。

【國中小時期】

國小時,小竹在與一位親密的男性好友玩著性遊戲的過程中,居然有著莫名的滿足感。「那好像代表著我與男人之間的一種關係深度,也是我從男人得到擁有感的證明。」到了國中,色情影片中的那些男性居然讓他怦然心動了起來,「我不知道這是什麼,只知道自己對男人有好多的遐想,好想被他們擁抱、被他們照顧。那些影片中的畫面,久久無法離去,幻想著我成為當中的女主角,享受那段如此緊密的交流。」但面對這樣的關係,他是困惑的,他不知道自己是誰,也不知道身為一個男生,自己應該是什麼樣子。

國二那年,媽媽因癌症過世,喪禮的一切、遺產的處理等等,都是小竹一手包辦,爸爸只負責簽名而已。那時的他忍住心中的悲痛,擔任起家中「女主人」的角色,但傷痛之餘卻找不到任何人可以傾訴。那時的小竹,不但有著對媽媽過世的悲傷,也有著對自我認同的疑惑。半年後爺爺過世,又一場的喪禮讓他完全崩潰,因此決定遠走他鄉。

【海外求學時期】

在海外求學的時間,他開始了同性戀的生活,同時也走進了教會。在海外的時間,小竹確認了自己同性戀者的身分,但同時又發現在這段感情中除了「性」,似乎並沒有什麼心靈的互動,在當中也得不到幫助,只是空虛。「回想當時,我只是想從男生的身上得到肯定、得到價值,但最後卻是一場空。」當時小竹在現實和感受中有很大的拉扯,一方面享受著同性戀生活中「被愛」的感覺,另一方面又知道這只是短暫的滿足而已。「這段感情,不是我想要的嗎?」小竹不知道怎麼回答這個問題。

【當兵時期】

當兵時,小竹證實自己得了憂鬱症,醫生的診斷讓他驚訝的發現,原來在母親過世的當時,憂鬱症已經找上了他,甚至曾經嘗試過自殺。知道了之後,小竹不知道該怎麼面對,無法控制的情緒低潮使他既不安又痛苦,腦中不斷循環著孤單、難受、沒人愛的想法而不能自拔。這時他選擇回到教會,但教會對於如何陪伴同性戀者,始終沒有個頭緒,使得小竹內心再一次的精疲力竭,甚至對教會牧者們發出不友善、極為否定的言語攻擊。「我好想好好地愛神,好好地活出一個全新的生命,可是為什麼總是達不到教會的期待……真實的情感,又怎能單靠著意志力,就能跨過去呢?」

【生命的轉捩點】

直到小竹接觸到一個專門幫助不快樂的同性戀者之機構,因著同是過來人的陪伴,對他的情感了解與貼心,他才開始放心地活出自己最原本的樣子。他不用擔心別人會怎麼回應他那些女性化的動作及有時裝可愛的聲音;這樣的接納與包容,讓他的心少了許多的在意,多了很多的自在。漸漸地,小竹開始面對自己真實的樣子。「心中的孩子,在長大的過程中,少了一個男人的榜樣與保護,他不知道怎麼面對自己是個男人的事實。在情感上,沒有被男人的愛所滿足;在生活上,還得做一個超齡的自己。沒有人教他怎麼做男人,也沒有人教他怎麼長大。」由自我認同的重建,小竹也開始省思「同性戀」對他的意義為何。慢慢的,他發現他的問題不在於性傾向,他需要處理的不是喜不喜歡男生的問題,而是恢復跟爸爸的關係,擁抱自己身為男性的身分,並接納自己的獨特。他學習不再以世界上對男生和女生的刻板印象來定義自己,而慢慢接受自己是很有感覺、很有女性化特質、感情很豐富、會掉眼淚、很獨特的「男生」。小竹發現,自己的獨特不是來自人的定義,他沒有必要努力變成所謂的男人形像,才夠資格被叫做真男人因為,他本來就是個不折不扣的男人。

現在的小竹仍然在尋找自我、重建自我價值感,「『每一天,都是新的一天,也都是新的開始』,這是信仰教導我的學習,也是我每一天醒來後,對自己的期待。」他坦承自己常常回到媽媽過世時那個青少年的景況,在自責與希望自己做得好的當中掙扎,但小竹相信,「只要願意,新的生命就能開始發芽,漸漸成長、漸漸長大;而突破的那一刻,就在眼前標竿的那一端,堅持就一定走得到那裡。」

[ 性傾向(性取向) ]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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